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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税务工作者的道德殿堂
2012-06-30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塑造税务工作者的道德殿堂 ------警示教育报告会后有感 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警示报告结束了,但其留下的震撼却使我久久不能平静。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一名刚从纪检监察岗位上转任副局长的税务工作者,几天来一直在思考着。三个服刑人员声泪俱下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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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造税务工作者的道德殿堂
  ------警示教育报告会后有感
  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警示报告结束了,但其留下的震撼却使我久久不能平静。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一名刚从纪检监察岗位上转任副局长的税务工作者,几天来一直在思考着。三个服刑人员声泪俱下的表情、愧对亲人的歉疚赢得了人们的几多同情,但听听她们犯下的罪行,看看她们给党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谁能否认监狱不是她们最好的归宿呢?跨入这壁垒森严的大院之前,她们或者是部门单位的领导者,或者是工作方面的业务能手,但却由于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纵私欲,逃避监控,逐渐使这些曾经是同行中的佼佼者,一步步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走到了今天的地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听过她们发自肺腑的忏悔之声,我不禁感慨:作为税务工作者,如果不坚持有效的道德教育,不规范税收执法的运作程序,不加强制度规章的约束,这些罪犯的今天,谁能肯定不是我们当中某些人的明天呢!
  怎么办?如何避免我们的干部重蹈覆辙呢?依我看,加强道德教育,塑造税务工作者的道德殿堂是必然的选择。
  税收是上层建筑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权利的手臂,是执政者集团意志的具体体现。税收政策的制定,征管措施的落实归根结底是要靠税务工作者来付诸实施的。人的思想影响着税收工作质量的优劣。机构分设以来,在“带好队,收好税”原则下之实施的“人本主义”选择,充分说明了人的因素的重要性。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除了取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范围外,还受制于思想道德的约束。事实上,道德约束被绝大多数人的行为触犯后,才产生了法、规、章、制。一般地讲,法律是社会公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不得触犯它。从某种角度而言,法律是个人行为的最低标准,还有什么行为标准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以下才受到制裁的呢?道德是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对道德标准的崇高趋向地追求永无止境。何为道德?何为不道德?判断和选择行为主体的标准也是随人们习俗、良知和理性的不断升华得以提高的。


  近年来,经济的、政治的巨大变革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意味着新的生机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无情的事实捉弄了抱着天真的哲学信条的人们:新的道德观念并没有象计划经济的逐渐消失、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一样呈现在人们的头脑里。在税收领域,税收征管模式转换后,人们的心态和行为在背离了传统的轨道后,并未朝着健康的新的征管模式所需要的合理方向发展。“烈焰吞噬了或许是该死的鸟儿,然而余灰中却并未见新凤凰应运而生”。现实生活中,税务工作者的道德观念,呈现出良莠不齐、各色各样的形式。积极向上的当然是主流,但浑然无续,无规则、非理性,甚至庸俗腐朽的思潮也绝非个别:无论是与纳税人的交往中,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比比皆是,偷机钻营、心存侥幸者若明若暗,这种判断并非是杞人忧天、空穴来风,你只要看看掌握着大权小权的人们在用手中的执法权换取什么就不言自明了。小到吃、拿、卡、要、报,大到贪污受贿、侵吞公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不一而足。诚然,近年来从上到下对系统内的腐败行为动过数次大手术,有些是纵向地变更税收体制的,有些是横向地加强人员权利监督的,“大老虎”、“小老虎”也揪出不少绳之以法、当场示众,但这对于腐败现象“前仆后继”的现实而言,只能说是杯水车薪。本来是要“杀鸡儆猴”,现在却成了“众猴见过被杀的鸡后,皆认为这只鸡太笨了,保护自己的意识和技巧太差了。”岂不可悲!
  孔子有句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指出只靠刑罚的强制可以使人远离犯罪,却不能教人有羞耻之心;只有用道德来引导,才能使人知道郑而自觉走上正道。我们且不说强制的处罚能否产生让人远离犯罪的威力,也不说它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本质,但就其对“为政以德”的分析,对道德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来看,这无疑是正确的。试看,我们对贪官污吏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因为经济犯罪掉脑袋的何止胡长清、成克杰两人,税务系统因贪污腐化丢官革职打进大牢的也不胜枚举,但谁又能否认他们不是腐败者的“冰山一角”呢,以致于有人说“反腐败就象隔墙撂砖头。”法制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有时法制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们常听到这样的议论:“×××被抓起来了,法院判定他才受贿几万元,他其实受贿十几万都不止!”当然,这样的议论也不足信,但法律在认定某些犯罪时取证难却是不争的事实。司法领域是这样,党纪政纪中亦然。我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期间,在处理一些税务人员违纪问题时就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明明知道某某有问题,也有举报事实,但在取证时往往遇到认证难,甚至无法认证,当然也处理不了人,这样结果常常是“不了了之”,法和纪律这时就显得十分无力,这样的处理之后,当事人不是吸取了“教训”,而是获得了“经验”,谁又能保证他以后不会挺而走险,在堕落的路上越陷越深呢?
  如今,我们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在大张旗鼓地倡导“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并重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实在是英明之举,时代的呼唤。在税收领域,我们也要做出这必然的选择:在继续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必须强调“依德治税”。对外主要是宣传“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增强人们“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意识。对内,针对我们税务工作者本身,更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净化心灵殿堂,“先为人,再为税”。有了一定高度的自觉的而非形式的税务职业道德修养,才可能成为一个有益于税收事业、有益于人民大众的税务工作者。
  以德治国,加强税务人员道德教育,首先要加强传统的道德教育。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儒家伦理和以儒家偷为主干又溶入了佛、道文化精神的传统的道德精华,应当为当代社会所吸收。对传统道德加以批判性地吸收,去其糟粕,留其精华,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观。为封建专制社会所需要的“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等应当抛弃;从传统道德范畴中剥离出来的,为当代社会所信仰的精华如“言必信,行必果”的信誉观,“修身克已”的自律精神,“温、良、恭、俭、让”等社会劝诫的道德信条,则应发扬下去。鲁迅先生曾说过“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怕“丢脸”、要“面子”的心态迫使人们就范于传统的道德轨道,持之以恒则可以构筑我们税务工作者抵御谬误的心理防线,重新唤起我们的荣辱感和是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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