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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特点分析
2011-05-25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金融危机下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的各国日渐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管制形式表现为众多国内立法,管制内容以服务业市场准入为要点,管制立法取向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借鉴西方经验,中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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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的各国日渐强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管制形式表现为众多国内立法,管制内容以服务业市场准入为要点,管制立法取向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借鉴西方经验,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方面应进一步强化管制法规的体系化、透明化,通过适度保护性立法提升国家整体服务贸易竞争力,积极参与有关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国际谈判,使服务贸易法律实施机制更加协调、高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重心向服务业转移,推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增速超过了全球GDP和商品贸易的增长,服务贸易突破在少数发达国家占优势的固有态势而日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撑,各国对服务输入输出的法律管制也受到重视和加强。在始于2008年底的这场二战后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各国不适当的强化管制措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并正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从而对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复苏带来了重大影响,对此,中国需要及时应对。

  一、后危机时期国家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和趋势

  世界银行的监测数据显示,从2008年11月到2009年2月,“二十国集团”中已有17个国家采取了旨在限制他国贸易流动的政策,这些国家提出的78项贸易措施中有66项涉及贸易保护。“俄罗斯驱赶810万外国劳工以保障本国公民就业”、“印度修改签证制度限制外来人员就业”等事件既体现出国家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的固有特征,又显露出后危机时期国家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的新的发展趋势。

  1.从管制形式来看,出现了众多国内立法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的无形性、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同时性,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一般不能通过海关监督或进口配额等相对透明、直接的措施来实现,加之服务行业的广泛性,各国对服务贸易的管制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藉此限定开业权、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许可条件和程序等,实施差别待遇、拒绝承认域外证书、限制人员技术信息流动、指定交易等服务贸易壁垒往往隐含其中。同时,由于服务贸易方式与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密切相关,某些服务的提供需要通过商业存在或入境提供等方式进行,所以国际服务贸易管制立法往往与移民政策、投资政策、劳工政策、教育文化交流政策以及意识形态政策相结合,加之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对贸易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时分离(提供者拥有所有权、消费者拥有使用权)、有时统一(统一归于提供者),均导致国际服务贸易管制形式异常复杂。
  2.在管制内容上,以服务业市场准入为管制要点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对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参与该国国内市场的控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能否跨境进入一国市场,二是其在入境后能进入哪些市场。教育、新闻、出版、娱乐、影视、音像制造等服务部门虽非一国的国民经济命脉,但其市场开放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稳定、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敏感领域,各国政府为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自然会防范和抵御外来意识形态通过国际服务贸易入侵。实践中,各国往往通过严格限制开业权、控制市场准入数量、拒绝承认域外证书、限制人员技术信息流动和国家垄断经营等手段设置贸易壁垒,俄罗斯和印度目前的做法就是例证,这种倾向在后危机时期可能愈演愈烈。

  3.从立法取向上看,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

  随着服务业在一国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攀升,以及信息技术在服务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主权、安全的服务领域被引入市场,使得各国不得不把以信息流动为主的国际服务贸易作为战略问题加以处理,从保护国内幼稚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减轻国内就业压力、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等目的出发,对服务的输入输出制定各种保护性立法,对本国强势服务部门实行自由化政策,对弱势服务部门实施保护。2008年底以来的金融危机更促使各国纷纷出台措施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这些基于本国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往往以在WTO规则范围内行事为掩护,隐蔽性较强,正日渐演变成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面临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自2008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以来,各国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管制措施有增无减的事实,说明全球对贸易保护主义尚未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量,缺乏具体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因此,加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的多边国际谈判,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辨别、揭露和抑制国内管制立法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显得意义重大。

  二、西方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管制评析

  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立法较为健全,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服务质量、标准和竞争行为的规定。由于历史、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各有侧重,对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标准、开放程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美国的许多服务行业居世界领先地位,拥有巨额贸易顺差,这主要得益于美国政府对发展服务业的重视及其完备的服务贸易管制法律体系。美国《贸易法》建立了以商务部为核心的集中式服务贸易管理制度,赋予商务部、贸易委员会以及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管理服务贸易时必要的谈判权、促进权和报复权。除国家立法、联邦政府的行政命令以及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外,美国各州的立法还就特定服务部门的设立资金、人员要求、审批程序、税收和业务规则等作了规定。日本则采取分工协调型服务贸易管理方式,设立了立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统计、服务贸易咨询及促进四大贸易管理机构。为了协调包括各省厅在内的众多服务贸易管理部门的工作,日本建立了“内阁会议”制度。日本制定和颁布贸易政策、法律的过程是官、产、学一体的联合决策过程,上至内阁会议、下至经济产业省的专业小委员会都是官、产、学结合的典范,这有效维护了决策的科学性。美国、日本以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以促进为主、管理为辅的服务贸易管制模式。如法国通过服务贸易管制立法设立了承担跨行业政策协调职能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成员来自经济、社会等领域,通过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沟通、参与来辅助政府制定出各服务行业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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