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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
2010-10-05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愿性原则,导致家庭(个人) 账户制度、保门诊、捆绑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等制度设计引起诸多问题。文章认为,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农民个人出资为辅,按县市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基于公平原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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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愿性原则,导致家庭(个人) 账户制度、保门诊、捆绑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等制度设计引起诸多问题。文章认为,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农民个人出资为辅,按县市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基于公平原则、制度保障目标和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文章提出了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 自愿原则; 强制原则。

  2003 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规定这一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一般以县(市) 为单位进行统筹,资金筹集和使用采取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的原则。在政府的强力支持和财政投入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发展,成效显著。同时我们观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是由对制度的本质认识不充分和“自愿参加”原则引起的。本文通过社会保险学学理的分析,认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003 年建立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重建时利用“合作医疗”的名称并以“自愿原则”为号召是有其合理性的。从理论上讲“, 合作医疗”的概念已不能反应该制度的实质,同时“自愿原则”在实践中的负面影响较大,影响了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自愿原则”向“强制原则”的过渡以及“合作医疗”向“医疗保险”的过渡的问题,近些年来学术界有不少讨论。洪光初、周传章(2003) 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医疗保险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方向”;基于自愿原则将带来逆向选择、无法达到应有覆盖率、筹资机制不稳定等问题。龙桂珍、骆友科(2005) 、李珍、刘志英(2006) 、董四平、王保真等(2007) 主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李珍(2008) 年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明确指出“社会医疗保险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实践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源于对制度性质的定位不准确及“自愿参与的原则”,而在理论上我们需要深入细致的社会保险学的学理分析,且需要将制度的性质与未来的公共管理体制的发展联系起来考虑。

  “自愿原则”不仅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还会由此引致制度技术层面设计的一些缺陷,并且进而影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本文通过学理分析来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已经是社会保险制度,而不是“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发展,不只是一个概念的变化,它是保险制度的实至名归。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不仅有利于克服目前“自愿原则”带来的问题,并且从发展的眼光看“, 合作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制度与法律规范相一致,与未来的预算管理制度相一致,从而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法》立法(草案) 已进入第三审,用《社会保险法》来调整“合作”性质的组织显然不妥;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在即①“, 合作”组织性质与社会保障预算的对象明显不协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评估。

  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消失后,农村医疗资源缺乏、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在20 世纪末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2003 年底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政府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地创造了适应本地情况的不同的筹资模式和补偿模式,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参合率迅速提高。与此同时,卫生资源配置城乡不公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堪忧的问题都有改善。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的实践。

  1. 迅速提高的覆盖面与参合率。

  制度覆盖面是指制度对区域的覆盖,参合率则是覆盖区域内参加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率。2003年9 月有304 个县参加试点,参合率为74 %②。

  2009 年6 月,覆盖面扩大到2716 个县,即制度已经覆盖了整个农村,参合率稳定在90 %以上③。一项社会制度在短短几年中就覆盖了近9 亿农民,这在中国所有相关的社会制度中是非常少见的。

  2. 迅速提高的人均筹资水平。

  2003 年参保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为30 元保费,试点两年后提高到50 元,2008 年增长为100 元。

  2010 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标准要提高到每人每年150 元④。新农合筹资水平虽然起点低,但发展速度非常快。

  3. 多样化的筹资模式。

  各地筹资模式在遵循“三方出资”的原则下,组合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筹资模式,大体包括三种: (1)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地方财政和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贴,人均筹资水平较低。(2) 东部较高水平的制度。中央财政给予较少或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到村集体多级政府、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出资占较大比例。(3) 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城镇化率高的地区。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和个人缴费,政府和个人出资相当,人均筹资水平较高。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政府、集体出资占多半,个人出资是小部分。

  4. 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与筹资水平多样化一致的是各地的补偿方式也不同。根据保障范围和补偿对象,实践中主要做法有两种: (1) 保大(病) 为主,兼顾保小(病) ,主要对住院费用和大额门诊费用给予补偿,兼顾补偿小额门诊。中西部地区实施这种做法较为普遍。(2)保大(病) 不保小(病) ,只补住院或住院和大额门诊费用,不补门诊。在江苏、福建、天津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较多。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的初步评估。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才6 年,全面评价其成效还为时过早,尽管如此,仍然无妨我们对现有成果进行一次总结。

  1.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机制初步建立。

  短短几年,农村已建立起“广覆盖、低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并建立了组织体系,制订了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机制初步形成。具体表现为: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各级政府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相对完善的筹资机制形成,明确多方筹资机制和政府补助机制和标准,并建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包括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形成。

  2. 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提高。

  中国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农民受限于经济支付能力,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这一问题有明显缓解。

  2006 年试点评估显示,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相比,农民两周门诊就诊率提高了813 % ,住院率提高了5217 %。⑤2004 年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为3712 % ,2008 年增长为5518 %⑥。此外,制度的开展带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为农民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创造了条件。虽然保障水平仍然很低,但由于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较大,保障水平提高的速度还是很快的。2004 年人均补偿金额为35 元,2006 年为57 元,2008 年已经增长为113元。从补偿程度看,从2009 年下半年起,新农合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 倍以上,50 %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

  3. 医疗服务供给卫生资源向农村流动。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促使卫生资源向农村流动,改善了卫生资源配置高度不公平的问题。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制度都有鼓励农民在本地、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倾向,带动了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全国参合农民住院就诊流向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次明显增加,增加了这些医疗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入,为其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这对改善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2004 年,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0177 张,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102人,2008 年分别增加到0196 张、1122 人⑦。

  (三)“自愿原则”引起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成就有目共睹,但其制度本身以及发展的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只讨论与自愿原则相关的一些问题。

  1.“自愿原则”的由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原则”,是试点之初公共政策实施之初可利用的有限公共资源、面临的政治压力等多重因素的结果,有其合理性。

  90 年代重建合作医疗的失败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政策形象是公共政策需要的公共资源,90年代政府曾经尝试“重建”和“试点”合作医疗,但均遭失败;制度覆盖率较低,一旦生病,风险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加强,强制实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税费改革背景下,强制参与和收费可能面临政治压力。21 世纪初,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税费过重。国务院决定在2003 年全面推进减轻农民税费的改革。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强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而自愿参加则较容易被接受。虽然政策制定者明白“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但这一思想并没有体现在制度设计中。

  2.“自愿原则”的学理分析。

  自愿原则下,部分农民将从保障的网络上漏掉。一类是“逆向选择”的人,一类是无力支付保险费的人。由于对疾病风险的短视,部分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可避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通常是“保住院”

  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的几率较小,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倾向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状况不好的人参合积极性高。前一种情况会导致部分人没有保障,而后一种情况则会导致制度运行的收支状况恶化。而无力支付保费的人,不只是保障制度的漏网之鱼,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即因为无力支付保费而得不到各级政府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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