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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2)
2011-05-25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主权的本质作为主权的根本属性,具有绝对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则分割部分实际已消失,若有受限制,则主权已不独立。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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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的本质作为主权的根本属性,具有绝对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则分割部分实际已消失,若有受限制,则主权已不独立。具体表现为:(1)主权本质上与主权国家不可分。国家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以享有主权为前提,一旦丧失经济领域的独立自主性,其政治独立性势必难持久保持,结局是国家不复存在或沦为他国附庸,前文所举前南斯拉夫作为主权国家沦亡就为典型。(2)主权对内性和对外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对内性指国家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最高权威性;对外性指国家与他国政治、经济交往中享有平等独立之地位权。对内性是对外性的基础和保障,对外性是对内性的延伸和体现。国际法衡量一国是否享有完整的主权,必须从对内性和对外性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在殖民时代,从属于宗主国的附庸国的对外交往权长期被宗主国把持,其主权的不完整性昭然若揭。(3)一国的主权本质上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和限制。主权本质上是平等的,任何国家不能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而一国若自愿或被迫接受别国经济上的控制,则其主权即使尚未丧失,也是不完整或不独立的,如清朝末年清政府的关税权与裁判权被洋人把持便是明证。

  主权本质上不受分割和限制之特征,正为主权的现象即制度层面接受协调和制约乃至分割和限制提供了可能,而具体制度的可调整转变性也为国际经济顺利交往创造前提。正如奥本海宣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主国家的维护,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所确立的法治。” 具体表现为:(1)主权权利的国内分割和限制性。就如威罗贝断言:“在理论上,国家可以在任何程度上将其权力的行使委任给其他公共团体甚至其他国家。因此在事实上它可以保持极少一些余下活动归自己指挥,而不损害其主权。” 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根据“一国两制”理论,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享有对其主权无可置疑,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国防、外交事务外其他权利皆授予香港特区政府行使,这里自然也包括主权方面的权利。(2)主权权利的自我分割和限制。自我限制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从广义上讲,缔结或加入一个国际经济条约,参加一个国际经济组织都会造成对主权权利不同程度的限制,就如杰克逊坦言:“参加或接受一项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缩小国家政府行动自由的范围。至少,某些行动如不符合条约规定的准则,就会导致触犯国际法”。 (3)依据国际法对主权的分割和限制,主要适用于犯有侵略罪行或其他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比如二战后盟国对德国和日本的管制并不局限于军事占领,包括内外政策、经济活动的管制等。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的制度层次演变的最大特点是传统制度的受限制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削弱,但这决不表示主权本质上的受限制或弱化,相反,随各国政治地位的巩固、经济实力的壮大,主权本质上得到不断强化。缘由主权的传统制度的受限制虽然是意味国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排他性范围的缩小,但“国家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的法律义务的数量并不影响他的主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一个国家可以接受不论多少法律限制而仍不失为独立自主,只要这些限制不影响它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的性质”。 就如美国国内在1994年就加入WTO问题引发的主权大辩论中,美国对外贸易代表署总顾问杰克逊教授针对主权担忧派所作的解释:“……就像美国国会处理的最近几项贸易协定的情况一样,WTO和乌拉圭回合所订立的条约并不会自动贯彻到美国法律之中,它们不会自动地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同理,WTO专家小组争端解决程序所作的结论也不会自动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通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此外,各国政府作为WTO的成员,只要提前6个月发出通知,都有权退出这个组织……”。 所以,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事实并不是以牺牲本国主权的根基——国家的最高权威和独立,来换取相应的利益,而其主权即使在某些局部削弱但不能表示其在总体上削弱,即使在某些制度上受限制并不表示其在本质受限制。相反,在经济全球化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主权国家总是强调自己主权国家身份,保持自己权威,从而出现经济全球化与本土化同时加强,超越主权与强化主权同时并存的趋向。

  这种逻辑可以用当今世界唯一“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欧盟事例解释。欧盟内国家主权的让渡并不是简单地由成员国向一体化组织交出或转让部分国家主权,而是在一体化结构内形成一种由成员国集体行使这些权利的机制,其特点是:(1)欧盟基本条约保证,在事关国家根本利益的一些问题上,欧盟的决策实施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保证每个成员国在事关国家主权转让的事务上拥有否决权;(2)随一体化活动范围的拓展和程度的加深,欧盟内决策的权力重心继续由“联邦性”的超国家机构(委员会)向“邦联性”的政府机构(部长理事会)倾斜,从而保障各国参与这些权力的行使。 欧盟决策机制的这两个特点,无疑较好的维护了成员国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与平等性,这实质表明各成员国让渡的主权只是部分制度层面的权利,而主权在本质上并没让渡。有趣的是随着成员国的主权在制度层面上继续向一体化组织让渡,另一个趋势也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即由于成员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绝对不平衡,使得声张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利益与价值的民族主义不仅没有消退,而且表现愈加顽强。这显然是成员国的主权的某些制度层面的转让与其主权本质上的维护产生冲突与矛盾的表现。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问题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 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与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却是其根本性原因。市场经济是一种极富有穿透性的经济力量,具有很强的地理扩张倾向,其本质是将经济活动集中于一切有利于生产并能获取高额利润的地方,因而往往超越政治篱笆和国家界限。而传统国家行为的逻辑是获取并控制经济增长及资本积累的进程,并且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服务于某种意识形态的目的。从而主权被视为民族国家控制经济的致命武器,对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对外具有最高独立性。这样,从表面层次看,似乎主权与市场经济之间有着解不开的死结,正如美国学者威廉·奥尔森描述:“主权国家体系把人们分成一个个作茧自缚的政治实体,而经济生活的繁荣却需要人们尽量交流商品和投资。这一直是主权国家体系一个根本性的难题”。 但若因此把主权与市场经济根本对立却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两者是统一的,主权最深层的本质就是植根于经济结构的土壤,就如马克思描绘:“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而且由于法对经济基础具备适应性的调整功能,主权将随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而作出制度层面的调整。可见,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所作出的制度层面的调整绝对不是所谓的主权的弱化或否定,相反,这只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为更好坚持主权的探讨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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