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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2011-06-03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事实上,这样一个职能调整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创造和谐社会的目标取向下的整个政府职能体系大变革,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目标模式的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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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这样一个职能调整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创造和谐社会的目标取向下的整个政府职能体系大变革,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目标模式的大转变,进而也必定会引起整个政府管理的大变化。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是与公共管理相对应的一级职能概念、职能范畴。人们原先对于公共事务的概念就是只有管理而无服务,因此从整个观念到行为模式都只定位在管理上,而且对于公共财政等各种公共资源的使用也都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着手的。现在一搞公共服务,从公共财政到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使用, 从思维定式到实质性的职能内涵,都要跟着发生重大的调整和转变。可以说,这是最具代表性之一的政府职能转变。

  但是,目前公共服务职能的确立、规划、设定与配置都还仅仅是处在开始重视、摸索推进的初步阶段, 还有大量的科学认识和实践把握的问题需要大力研究、探索才能解决。

  (二)对运行性行政职能的认识和把握不够科学、全面,严重影响了改革进程与成效。

  运行性行政职能,亦即程序性职能,或叫操作性职能,是一组体现基本行政规律、寓于基本行政环节、构成基本行政过程的纵向行政权能,包括行政领导、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控制、行政协调、行政调度、行政保障、行政考评、行政监督、行政激励、行政问责、行政反馈和行政调整等。这些行政权能实质是操作性行政权力,形式则是基本行政环节。它们既相对独立,又彼此一体,不可或缺,环环相扣,先后联动,构成一个完整、能动的行政权能体系、基本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模式。这里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决定着整个政府管理的质量、效率和水平,而这里的科学性、合理性则决定着政府管理的基本样式与机制。

  其实,行政改革、政府管理创新和政府自身建设的最大空间和主要内容就在这里, 其实质就是为了搞清楚哪些行政环节出现病态或者在内容和方式上已经过时、轻重不当或者成效不宜,搞清楚整个行政链条中出现哪些局部问题和整体问题,研究制定出治理单个问题的专方和综合考虑的总略,进行系统的问题处治,最终打造出一个科学、顺畅、低耗、高效的纵向行政权能体系、基本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模式。其中,行政行为模式通适并通用于各个行政领域乃至每项具体行政任务,是落实行政目标和任务的程序性保证。

  我国在运行性行政职能上做了许多改革探索,有不少方面成就斐然,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这里的问题最主要是:较少依据行政科学理论,从行政权能、行政环节和行政模式整体及其内在联系着眼, 更多的是根据对某几个更重要的行政权能或行政环节来偏军突进,出思路、定方案、做改革,其结果就是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深切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不足,难以解决深层次问题,甚至还会派生出其他种种问题, 终至陷入更大的困惑与困境。而这里最突出的具体问题则主要有如下四个:

  1.搞“行政三分”,忘权能整体,改革不可能真正成功。

  2001-2003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试行“行政三分”,即“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改革探索。2007-2009 年,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将“行政三分”纳入并体现于省级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明确规定并推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

  (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这些改革的探索求新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其偏军突进、事实不可行的问题也是很突出的。这种只在整个行政权能整体中挑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而舍弃其余的做法, 显然是不可能同时处理好其他所有原本必须处理好的权能与环节问题的。这三项原本就不是简单相关的,也不是跳过其他权能和环节就能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的。所以,这种非系统的认识、把握和改革原本就是片面、残缺的, 是不可能识别并消除行政权能和行政过程整体中存在的各种不科学、不合理、低效率等等问题的,当然也是不可能深化行政改革、推进政府创新的。

  这一问题是一种陷入片面化大误区的认识偏差和实践偏差,实质则是一种认识不到位、科学化严重不足的重大改革偏差。它不仅会阻碍自身的行政改革,而且还会对全国性行政改革造成误导。

  因此可以说, 目前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而又紧迫的,而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没有扎实的科学行政理论做功底、做支撑,未能对运行性行政职能进行科学、系统、深入的认识和把握, 更未能由此对行政过程诸环节及其内在联系进行总体分析和具体诊断, 当然就梳理不出行政管理中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所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拿出并实施某种改革方案显然就近乎急噪盲动, 而实际并不具备必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简单接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英国、新西兰等所做尝试性行政改革的影响。这些西方国家所谓的“行政三分”思路与做法是:1)公共服务可以委托甚至外包,而公共服务则是一种行政执行,所以,在这一点上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是可以分开的;2)部分管理职能也可以在决策和执行之间分开;3)行政领导部门就是行政决策部门,只需要专门负责出政策、出指令;行政下属(包括机构和人员)就是行政执行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决策、执行行政指令;4)从原行政机构中,将行政执行部门分立出去,成立多个执行局;将行政领导层留下,构成行政决策部门;5)为了确保行政决策能够落实到位,需要单独设立监督局, 专门检查监督执行局的执行进度与成效。

  它们的这种改革其实并没有真正实施,除一些服务外包之类还在运行外,所有改革尝试均不成功而早早作罢。这是因为,这样的认识和探索本身就违背了运行性行政职能的内在联系或者规律,而我国行政学界和实践领域对此均未做科学鉴别、后续追踪和可行性研究,以为有新意,就搞拿来主义,结果就走入误区,引起误导。

  此即, 行政三分法在科学上和理论上均不是选项,在实践中和事实上就更不是选项。在这方面的改革应该尽早调整或调头。
2.实行行政督察,势欲强化行政控制和行政监督,但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未解。

  公安督察是我国现代行政督察的首创。这一制度重在对警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与纠正, 称为警察的警察, 首次在同系统内部把作为行政主体的警察当成了特殊的行政客体;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用于普通的行政客体, 即对非警察对象采取警察措施。这对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应该是很有好处的。但与此同时, 若干实际问题又出来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其中的自由裁量和制度缝隙管理,是否督察得了? 大量看来是正常(实际上是习惯感觉正常、而其中常含不规范运作导致大量上访、激化警民紧张)的行政运行是否督察得了?      公安系统内部设立的政治部、纪检、行政监察等机构和力量是否就要缩小权限或者变得多余? 实践中已变成只对警风警纪、衣着形象进行看守和纠察活动的公安督察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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